“依法受理、公正审理涉民营企业的行政诉讼案件,强力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依法受理符合立案条件的破产案件,不得在法定条件之外设置附加条件,切实解决破产案件立案难问题……”11月27日,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有力高效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中明确规定。
据了解,该意见从9个方面作出36条具体规定,内容涵盖了刑事、民事、商事、行政等各个审判领域,细化到了立案、审判、执行等各个具体环节,并将落实该意见的情况纳入各级法院的年度目标责任考核。
该意见明确要求,妥善认定政府与民营企业签订的合同效力,对有关政府违反承诺特别是仅因政府换届、领导人员更替等原因违约、毁约的,依法支持民营企业的合理诉求,对政府确因其他法定事由改变承诺,给民营企业造成损失的,要依法判令补偿财产损失;坚决防止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严格区分民营企业家违法所得和合法财产,没有充分证据证明为违法所得的,不得判决追缴;进一步加大涉企业家产权冤错案件的甄别纠正工作力度,对于涉企业家产权错案冤案,要依法及时再审,坚决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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