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晚报讯(记者 辛戈)施工单位存在安全隐患,晋中市民反映后有了结果。9月23日,省人民检察院向社会通报一起涉及危害公共安全、生产安全双领域的案件,这也是我省首例公益诉讼“等”外案件。 “马路边有个工地,他们的起重臂就悬在马路上。大家过这段马路都胆战心惊的,生怕上面掉下点儿啥。检察机关不是能公益诉讼吗?能不能管管他们?”5月,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接到市民反映称:位于榆次区的同力达商住楼项目工程,在施工中存在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榆次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曾于2019年4月19日对该项目建设单位发送行政处罚决定书,但直至6月1日,该项目仍然冒险作业。 “当时工地上的塔吊,经常将起重臂伸到工地外的马路上吊取工程材料。而在起重臂下的范围,施工方没有设置任何警示标志和保护设施,这种行为严重威胁公共安全。”办案检察官介绍:最初接到反映时,他们也有点儿犯难,因为此起案件的侵害领域不属于检察机关公益诉讼的五项法定领域。经过认真研究后,检察机关认为该案属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开展检察公益诉讼“等”外领域以及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相关问题研究的通知》中所述的安全生产领域公益诉讼案件。经向上级院请示并经省院同意,榆次区人民检察院于6月1日对该线索进行立案调查。 6月19日,榆次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晋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急管理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并采取召开现场会的形式进行了公开送达。 检察机关建议,晋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对同力达商住楼项目无证施工问题依法作出处理;晋中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履行综合监督管理职责,督促晋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履行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对同力达商住楼项目存在安全隐患等问题采取积极整改措施;两行政机关组织开展专项检查活动,对全市范围内的建设工程进行清查,依法查处无证施工企业,特别对临街或闹市区工程项目重点督查,消除各种潜在的安全隐患,确保社会公共利益不受侵害。 考虑到案件的危险性和紧迫性,榆次区人民检察院要求两行政机关在收到检察建议书后15天内依法履行职责,并书面回复。收到检察建议后,相关行政机关积极行动,第一时间下达项目工程停工通知,查封违章施工塔吊,明令禁止起重设备在马路上违章吊装、冒险作业,并依法对项目施工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作出行政处罚,责令限期整改。同时,两行政机关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建筑安全专项督查活动,截至目前,相关部门共摸排在建项目114个,发现安全隐患12件,责令整改10件,作出行政处罚2件。目前,涉案施工单位已经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整改,并依法领了施工许可证。 延伸 什么是“等”外案件? 目前法律确定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范围包括五大类: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英烈名誉荣誉保护等。而“等”外是指存在严重侵害公益、群众反映强烈、普通诉讼又缺乏适格主体的问题,但尚未纳入诉讼范围的其他领域(如互联网、安全生产等)。在此起案件中,榆次区人民检察院本着以人民为中心的原则,大胆探索和办理了涉公共安全和生产安全领域公益诉讼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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