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晚报讯(记者 武佳)9月25日,山西晚报记者从省人社厅获悉,《关于调整失业人员有关待遇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印发。该《通知》规定,农民工参加失业保险的缴费比例与城镇职工相同,失业后按城镇失业人员管理,与城镇失业人员享受同等失业保险待遇。《通知》从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通知》关系到失业人员的切身利益,主要有以下几点新措施: 一是将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一征缴,应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 二是将参保农民工失业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其工作时间长短,对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调整为“与城镇失业人员享受同等失业保险待遇”。农民工转城镇职工后,按城镇失业人员有关规定办理失业登记手续,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以前缴费年限与转城镇职工后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待遇标准统一按城镇职工待遇标准核定。 三是调整了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待遇。一次性丧葬补助金提升为4000元/人;抚恤金补贴标准,以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当月领取失业保险金为基数: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一次性给予6个月的补贴;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一次性给予12个月的补贴;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一次性给予18个月的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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