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新闻讯(记者杨文)“红色文化遗址实行分级保护制度”“列入各级保护名录的红色文化遗址,要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9月29日,记者从省人大常委会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山西省红色文化遗址保护利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颁布,并于10月1日起施行。这是全国首部该领域的省级地方性法规。 山西是著名的革命老区,红色文化资源丰富、底蕴深厚。据有关部门初步统计,全省红色文化遗址约有3400余处。但由于种种原因,特别是我省红色文化遗址大多分布在太行、吕梁等边远山区,点多面广,长期以来一直存在保护利用难度大、认定标准不统一、基础设施落后、缺乏科学规划、保护机制不健全等问题,迫切需要将红色文化遗址的保护利用纳入法治轨道。 省委及省人大常委会党组高度重视红色文化遗址保护利用的立法工作。省委将《条例》确定为今年的重大立法事项,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将其列为我省地方立法“四梁八柱”框架中具有支柱地位的重要立法项目。省人大常委会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反复论证修改,先后数易其稿,努力增强了条例的前瞻性、针对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条例》已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 《条例》共6章38条,其核心内容是对红色文化遗址的保护。为突出保护重点、增强保护实效,《条例》明确规定,红色文化遗址实行分级保护,在全省保护名录范围内,确定省级、市级、县级红色文化遗址保护名录,分别由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在突出规划引领作用方面,规定省政府文物、退役军人事务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城乡规划等有关主管部门,编制全省红色文化遗址保护总体规划,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条例》还明确对列入各级保护名录的红色文化遗址,要求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明确保护范围内禁止的行为,并规定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的,应当符合红色文化遗址保护规划的要求;规定红色文化遗址实行保护责任人制度,确定了保护责任人的产生办法,明确了保护责任人应当履行的职责。《条例》明确,以歪曲、贬损、丑化等方式利用红色文化遗址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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