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6日至10月22日,市发改委就《关于在太原市城镇范围内全面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通知(代拟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范围:我市建成区、建制镇范围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居民户、暂住人口等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本着简便、有效、易操作的原则,对混合生活垃圾实行统一计费,并按月计收。其中,常驻居民、暂住人口按户计征,标准为5元/户·月;低保户、优抚户,凭有效证件采取先征后返的方式予以免征;同时,不同行业企业会按不同标准进行征收,如商业门店(网点),餐饮、洗浴、美容美发、歌舞厅等休闲娱乐场所按照经营面积计征,标准为1.2元/平方米·月。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由太原市市容环境卫生中心具体组织实施,采取委托征收的方式进行。天然气用户委托太原天然气有限公司负责与天然气费同时收取;非天然气用户委托各区市容环卫部门组织收取。在以上现行收费方式的基础上,进一步创新垃圾处理收费模式,提高收缴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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