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0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台一项便民政策,借款人在贷款期间,当保证人无法履行保证责任或因抵(质)押物减值、灭失等原因,需变更原抵押借款合同约定的担保时,借款人可以申请办理担保方式变更。
近年来,一部分借款人在贷款期间因保证人不能履行担保义务或发生房屋拆迁等情况,存在变更担保方式的需求,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以群众需求为中心的要求对此项工作进行了一定时间的试点,目前已经掌握了一定的办理经验,同时,住建部发布的国家标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GB/T51267-2017)也为其提供了办理依据。为了贯彻落实住建部《规范》精神,方便借款人办理担保方式变更相关业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决定出台《关于办理变更担保方式相关工作的通知》。
《通知》称,借款人在贷款期间,当保证人无法履行保证责任或因抵(质)押物减值、灭失等原因,需变更原抵押借款合同约定的担保时,借款人可向原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承贷部门提出变更申请。
借款人申请变更担保方式、提供或追加新的抵押物的,新的抵押物应按要求进行评估,贷款余额与新的抵押物价值之比不得大于70%,且新的抵押物剩余使用年限应长于剩余贷款期限。
需要注意的是,用于抵押的物品只限于我市具有不动产登记证或房屋产权证的房产。所有权人不限于借款人本人。
此项新政自2020年1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为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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