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发布《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实施意见(试行)》

首页 > 山西信息 > 山西房产|发布日期:1970-01-01|编辑: 山西

 太原市房产管理局发布了《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实施意见(试行)》。今后该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每年将进行一次,凡在该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物业服务企业均需按照本实施意见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填报信用信息;未参加信用等级评价的物业服务企业,将在太原市房产管理局政务网、信用评价系统网及相关媒体予以公示或处理。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价采取信用分值综合评分制,信用基准分值为200分,实行加减分制,按年度评定信用等级,从高到低划分为3A、2A、1A、3B、2B、1B、C共7个等级。物业服务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直接列入太原市物业服务信用档案“黑名单”:信用等级评价中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的;擅自退出或合同终止拒不退出物业项目,不移交物业用房和有关资料的;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骗取、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在本年度内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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